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指定专门的法规对辐照食品作了规定。
1)辐照食品通用标准(CODEX-STAN,1983:106,REV.2003.1) ;
2)预包装食品标识的通用要求((CODEX-STAN,1985:1,REV.1999:2) ;
3)食品辐照处理设备操作规范的推荐性国际准则(CAC/RCP 1979:19, REV.1983:1)。
1.1辐照源的规定
Ⅰ)放射性核素钴-60(60Co)或铯-137(137Cs )产生的伽玛射线;
Ⅱ)机械源产生的X射线,最高能量为5兆电子伏特;
Ⅲ)机械源产生的电子束,最高能量为10兆电子伏特。
1.2 剂量规定
规定食物的最高辐射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千戈瑞,在能够解释说明10 kGy以上的辐照是安全而且合理的情况下,可以使用10 kGy以上的辐照剂量进行食品辐照处理。
1.3 标签规定
对辐照食品标识的要求,即经电离辐射处理食品的标签上,必须在紧靠食品名称处用文字指明该食品经辐照处理,配料中有辐照食品也必须在配料表中指明。
此标志为国际统一辐照食品标志,推荐使用非强制性。
Ⅰ)库存管理
对于辐照食品,无论其是否包装,相关的货运单据要给出合适的信息确定辐照食品用的设备,辐照的日期等。
Ⅱ)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
预包装辐照食品标签需要标示辐照处理,需要与CODEX STAN 1-1985, Rev.1-1991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规定相符。
Ⅲ)大包装食品
随货的货运单据需要有辐照声明,在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的包装上需要标明国际性标示语“irradiated” or “treated with ionizing radiation”。
参考资料
国际组织: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、国际原子能机构(IAEA)、国际食品辐照咨询组(ICGFI)、世界卫生组织(WHO)、联合国粮农组织(FAO)等。